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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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19971.97元(暂算至2019年1月31日,自2019年2月1日起以本金15668898.7元中未清偿的部分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人民币6525元; 三、确认***对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利息损失人民币522904.01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损失人民币6525元; 四、确认***对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利息损失人民币507757.41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损失人民币6525元; 五、确认***对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8898.7元、利息损失人民币536157.29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8335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损失人民币6525元; 六、***、***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4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7644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7035元,由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09414元,***、***对109414元中的36472元连带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北京华嬉云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