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货款26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2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8元,由原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1523元;由被告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