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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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7年7月14日的违约金为54974.019元,此后的违约金应以699415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涉案房屋所在工程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广西天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