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648275元以及资金占用费359721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合计3007996元,并承担2648275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7元,减半收取15489元,由原告海北公司负担57元,被告***负担1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7-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