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7-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给付原告江苏省海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饲料款2648275元以及资金占用费359721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合计3007996元,并承担2648275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7元,减半收取15489元,由原告海北公司负担57元,被告***负担1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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