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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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2062.85元给佛山市南海联之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并应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的货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佛山市南海联之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二、***、***应对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联之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3.01元,(佛山市南海联之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联之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