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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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桂林大锰锰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林兴安火电厂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德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广州市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桂林兴安火电厂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人民币663780.57元。 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被告广西桂林兴安火电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