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
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7671元给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并应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26767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息随本清;

二、驳回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65.04元,财产保全费1858.36元,合共4523.4元(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得翔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广西灵山县丰润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4523.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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