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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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中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68号 广西中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艳新、马枭特、马精莹: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中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艳新、马枭特、马精莹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中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3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马艳新、马枭特、马精莹继承马汉杰持有的在广西中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35%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