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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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古榕路营业所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35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梅连、覃国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梅连、覃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1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梅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4d9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578.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苏梅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古榕路营业所60×××35账户内存款112850.67元(上述账户已冻结4308.27元,未冻结10854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覃国利在工行广西大新县支行21×××27账户内存款112850.67元(上述账户已冻结2369.57元,未冻110481.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覃国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26528.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