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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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百隆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宝圩乡营业所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67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江初、赵金葵、农思雨、零才光、唐金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零江初、赵金葵、农思雨、零才光、唐金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零才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新房权证桃字第××号、新国用(2004)字第0170号)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查封被执行人零才光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伦那路118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008887号、新国用(2010)字第0196号)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零才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百隆支行62×××19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2168.99元,未冻结5001279.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唐金月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民生分理处16×××97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1907.89元,未冻结5001540.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零江初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民生分理处16×××23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4673.25元,未冻结4998774.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零江初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建政支行62xxxx1CNY0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3339.46元,未冻结5000108.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零江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62xxxx7240474_156_1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1426.52元,未冻结502021.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农思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宝圩乡营业所62×××39账户内存款5003448元(已冻结298.80元,未冻结5003149.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