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展鹏财富广场支行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硕龙营业所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4执保65号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莉华、黄忠贤、农方强、韦明梅、李伟才、马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农莉华、黄忠贤、农方强、韦明梅、李伟才、马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桂1424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并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伟才、马宁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城东开发区德天花园第2幢6单元5层2608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大新县不动产权第0003217号)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从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冻结被申请人马宁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雷平支行16×××90账户内存款576459.92元(已冻结14796.71元,未冻结561663.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才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雷平支行16×××65账户内存款576459.92元(已冻结9389.31元,未冻结567070.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李伟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展鹏财富广场支行60×××42账户内存款576459.92元(已冻结3045.82元,未冻结57341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韦明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硕龙营业所62×××33账户内存款576459.92元(已冻结55262.18元,未冻结521197.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黄忠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硕龙营业所62×××77账户内存款576459.92元(已冻结1186.96元,未冻结575272.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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