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75800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494522元,并支付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0日计息本金为2375800元,2019年5月1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计息本金为1875800元,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 二、若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87580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内黄县陶瓷产业集聚区的办公楼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82元,被告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3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