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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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科浩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浩飞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328000元及相应的罚息、违约金(罚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133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科浩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浩飞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220737。8元; 三、原告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他项权证登记的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广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科浩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浩飞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科浩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浩飞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69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上海中科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中科浩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科浩飞科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