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庆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明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9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长征支行,账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071元,由原告***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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