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80000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按本金400000元,月利率9.9‰%自2017年5月10日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逾期利息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罚50%,其中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利息按本金400000元计算,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按本金390000元计算,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本金385000元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元30日的利息按照本金382000元计算,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380000元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2元,减半收取计399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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