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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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智雅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SWPC0921的《梅轮施塔德合同书》于2020年2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4400元; 三、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97600元; 四、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其他款项56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湖南鸿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860元,由原告***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