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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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 希柯中立工业技术江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希柯中立工业技术江阴有限公司《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超低排放BOT改造工程烟气挡板门供货合同》项下15.9万元货款及利息(以15.9万元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希柯中立工业技术江阴有限公司《华能烟台发电有限公司5-7号3*160WM机组超低排放BOT改造工程湿式球磨机供货合同》项下56.01万元货款及利息(以56.01万元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希柯中立工业技术江阴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1元,减半收取5496元,由被告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