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07922.49元。 二、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07922.49元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偿还的3000元应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5元,减半收取310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