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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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支付以欠付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l7年6月2日止、按年利率6.09%标准计算的利息,及以欠付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l7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09%的1.5倍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000元; 三、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八十一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国和中兴(天津)橱柜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二连市好时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