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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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斯雅汇(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斯雅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15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3319.25元; 二、被告格斯雅汇(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湾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电费325857.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87元、保全费4413元,原告负担811.5元,被告负担15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