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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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84100.00元,及从2020年3月4日起按年6%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1.00元、保全费144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