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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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587742.92元、融资利息和逾期利息(融资利息以587742.9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逾期利息以587742.9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3元,由原告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36元,由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247元;本案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深圳市隆川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