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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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租金171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每个月以租金1431.5元为基数均从次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未出资额495万元本息(利息以495万元为基数,计算起止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未出资额5万元本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起止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源公司、佰利通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