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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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安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98,18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次鉴定评估费用合计808,064元,由原告承担658,976元,被告承担149,088元;原告已预缴719,564元,被告已预缴88,500元,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项确定之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差额60,58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342元,由原告承担139,634元,被告承担9,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