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中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和丰电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信和丰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0.08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信和丰电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1.4万元按照月息1%自2019年5月14日起,本金15.7万元按照月息1%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76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3月3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另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22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1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另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信和丰电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985元,本诉保全费274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143元。案件反诉受理费9251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