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燕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俊彩星驰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盛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鉴于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交纳该笔费用,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