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奥宁腾威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智唯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电影制片厂
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50元,鉴于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交纳该笔费用,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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