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90.1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920.94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吴江盛泽支行,账号:62×××59)。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1535.4元,被告***负担170.6元。被告***、***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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