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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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万元。 二、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不能履行部分负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昆仑分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