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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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第三人内江市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被告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太升北路9号803号房屋权属证书并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被告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059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成都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