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为:以19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192万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大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16元,由被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