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三支行 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 二、被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为:以8190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被告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