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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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网娘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网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惠款项128000元; 二、被告魏太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杭州网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魏太敏连带负担。 原告王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网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太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