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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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13457.91元,并以192300.7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14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2461元,保全费1738元,合计4199元,由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73元。 原告佛山市中天恒炬厨房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方丹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卓秦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