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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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价款计人民币1727142.14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727142.1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本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00元,由原告负担87247元,两被告负担16853元(原告已预交10410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16853元给付原告)。 被告可将给付款项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