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00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合计4797024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8979元,减半收取3948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89.50元,由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