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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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渲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渲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735元,减半收取286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渲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元(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鉴定费75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景韵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渲美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