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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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07605BL20121783号《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万元、期内利息14613.96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2%、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1408%,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72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2%、以期内利息734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81408%,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7元,减半收取计370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