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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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病历取证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1746.74元,返还***垫付款2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负担1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1047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2090元,由***负担3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