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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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华神特种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03801.15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46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鉴定费2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32元,由原告负担1180元,由被告***负担235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5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