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天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重庆威乐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威乐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天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11750元和以23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4元,由被告重庆威乐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