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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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海淀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蓬莱诺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合兴宏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款720元; 二、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款3980元。 如果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