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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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拓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自贡君澜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拓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拓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