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21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建筑业大厦2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O。

法定代表人:夏祥宁,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案被申请人: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50号2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CMWPM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1、三被申请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没有事实依据,三被申请人既未与“泊景湾”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也未与“泊景湾”建设施工发包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2、三被申请人提交的《群洲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补充协议》,以及《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群洲公司通江项目承包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3、为化解项目施工中的遗留问题,杜绝该项目成为烂尾楼的事件的发生,对三被申请人的工程量进行了核算,工程价款为3800万元,发包方以支付工程款3500余万元及代垫付钢材680万元,至此,已全额支付工程款;4、在结算中发包方承诺给三被申请人前期工程补偿费,但该项目至今未完工、验收;5、三被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致使上述房产申请人无法顺利变卖,造成重大损失,请求赔偿。

被申请人***、***、***答辩称:我方为维护自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保全裁定书,我方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三十日内,及2019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申请。

原案被申请人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复议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2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川19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房屋,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的车位共412个车位予以查封,异议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解除上述房屋和车位的保全查封,并责令三申请人因错误保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同时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2019)川19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0月31日本院受理该案,并于2019年12月27日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为由,按自动撤诉作出处理;2020年1月6日,法院再次受理该案,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经复议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复议申请人四川东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是合法的。且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出了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故申请请求裁定解除涉案房屋和车位的保全的查封,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驳回复议申请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复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燕文

审判员  何 文

审判员  张 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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