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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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德润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德润劳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150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