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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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截至2019年7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4543.94元、利息62437.9元、滞纳金2575.59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分期手续费及取现费2905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四公里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6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以前述透支本金64543.94元中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