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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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304民催1号 申请人:重庆市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强。 申请人重庆市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乌海银行乌达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4374917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晓东 审判员姜梅 审判员李健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傅伟佳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