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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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伤后的医疗费35916.87元、护理费1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残疾赔偿金13286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6018.75元、营养费2100元、续医费75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230504.62元,由被告重庆华强钻井有限公司向原告***赔付161353.23元(230504.62元×70﹪),扣减被告重庆华强钻井有限公司支付的5000元,剩余156353.23元,被告重庆华强钻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原告***负担715元、被告重庆华强钻井有限公司负担1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