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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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000元、计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1110.98元及以15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69元(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8.58元,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741.11元,深圳市远嘉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的1741.1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佛山沃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741.1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