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6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立,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景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皖1003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冻结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对担保人孙某、周某夫妻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河花园X幢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立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7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孙某、周某夫妻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玉河花园X幢XX号房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保全费4020元,由黄山市黄山区农夫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香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欣

书记员叶佳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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